第43课:入职欺诈——企业以履历造假为由辞退多年的老员工,合法吗?

本节导读

员工入职时简历存在夸大或造假,企业能否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?工作了十年的老员工被查出入职时简历造假,公司能否辞退?本课分析入职欺诈的四个认定条件、企业的审查义务以及不同情境下的裁判规则。

典型案例

老张的故事: 老张是一名资深工程师,在公司工作十年,表现突出,屡次晋升至中层管理岗位。今年公司进行人员优化,在内部审计中发现老张入职时提交的简历夸大了之前的项目经验,遂以履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公司这样做合法吗?

小李的故事: 小李应聘时声称在多家知名大厂工作过、参与过重要项目,因此成功入职一家知名企业。但入职后工作表现远不如预期,公司调查发现小李简历中多处夸大甚至虚构,包括职位和参与的项目。公司以入职欺诈为由想要解除劳动合同。能否成立?

法律分析

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”欺诈”

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,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,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。其核心要素是:骗人者故意欺骗,被骗者信以为真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决定。

“入职欺诈”的四个认定条件

  1. 员工有欺诈的意图——故意隐瞒或虚报;
  2. 员工提交了虚假的简历信息;
  3. 用人单位因员工的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;
  4. 用人单位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。

单纯的”美化简历”不一定构成入职欺诈,需要看夸大程度是否严重到让企业产生错误判断。虚构学历、虚构不存在的职业证书或工作经历,可能构成欺诈;同时还需要考虑入职后的工作表现是否与面试时的陈述相匹配。

企业的审查义务

认定入职欺诈,还需要考察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审查义务:

  1. 在招聘启事中详细说明岗位的学历和经验要求;
  2. 审核和调查求职者提交的信息(如通过学信网核实学历、通过背调核实工作经历);
  3. 企业发现员工简历造假后应及时提出,事后不能随意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

如果企业没有尽到上述审查义务,就稀里糊涂地录用或续签合同,就很难认定员工构成入职欺诈。

案例分析

老张的情况: 老张工作了十年,期间屡次升职加薪,说明公司对他的工作能力是认可的。十年后公司再以入职时虚构项目经验为由解除合同,有失公允。而且公司在老张入职时和这十年间都没有进行审查,未尽审查义务。因此,除非公司能证明招聘时对老张的岗位有特定的工作经历要求,否则不能以入职欺诈为由解除合同。

小李的情况: 小李的虚假简历和夸大能力是公司录用他的主要原因,且公司及时进行了背景调查。小李的情况更可能被认定为入职欺诈。但在司法实践中,部分法院会要求企业提供自己履行审查义务的证明,因此公司最好能提供背景调查结果或曾与小李签署过”提供虚假信息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”的相关条款。

核心要点

  • 入职欺诈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:故意欺骗、提供虚假信息、企业产生错误认识、基于错误认识签订合同。
  • 企业须履行审查义务,未及时审查或发现后拖延处理的,难以认定入职欺诈。
  • 工作多年、表现优秀的老员工,公司以多年前的简历造假为由解除合同,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支持。
  • 入职不久的员工简历造假且与实际能力严重不符,企业及时调查后主张入职欺诈,更可能获得支持。

诚信求职建议

求职时务必如实提供个人资料,包括教育背景、工作经验和技能等。简历中的”美化”应有合理限度,不要虚构不存在的学历、证书或工作经历。简历造假一旦被查出,不仅可能被解除劳动合同,还会严重影响职业声誉和未来发展。对于劳动者而言,诚信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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