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课:学生实习——我还是在校学生,能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吗?
本节导读
在校学生到公司实习,是否算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?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。本课从劳动关系三要素出发,区分勤工助学、教学实习、就业实习三种情形,逐一分析在校学生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,并探讨三方协议的性质与效力。
典型案例
案例一:小明是某大学在校学生,利用课余时间申请学校公布的勤工助学岗位,在培训机构做兼职培训老师。后因薪酬发放问题产生争议。
案例二:小明临近毕业,到A公司实习,公司明确表示本次招聘有留用可能。小明希望通过实习留用,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。
案例三:应届毕业生与公司、学校签订了三方协议,但尚未签署正式劳动合同,此时与公司之间是否已建立劳动关系?
法律分析
在校学生能否建立劳动关系
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在校学生能否成为劳动关系主体没有统一规定,司法实践存在两种观点:
- 观点一: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主体,须取得毕业证后才能建立劳动关系。
- 观点二:能否建立劳动关系与是否取得毕业证没有直接关联,关键看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。
目前司法实践以第二种观点居多,应根据”是否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”做个案判断,主要考察人身从属性、经济从属性、组织从属性。
三种实习情形的区分
1. 勤工助学:学生利用业余时间,通过兼职取得合法报酬,不视为就业,与公司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。依据原劳动部1995年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十二条:“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,不视为就业,未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。”
2. 教学实习:学生为完成学校培养方案要求、获得学分而实习,双方不具备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意图,一般不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。
3. 就业实习:学生以求职就业为目的,公司以留用为目的招聘学生,双方具有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意图,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。
三方协议的效力
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,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。它仅为解决毕业生户籍、档案等问题而形成的书面文件,不包含劳动合同必备条款(合同期限、工作内容、劳动报酬等),不能替代劳动合同。
实习期间受伤的责任
如果在校学生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,公司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。但因公司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导致学生受伤的,公司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实操建议
- 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,建议签订书面《实习协议》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实习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
- 注意收集受公司管理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证据,用以证明符合劳动关系特征。
- 签了三方协议后,主动催促公司落实书面劳动合同。
- 公司应为在校学生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(意外伤害险、雇主责任险等),降低用工风险。
核心要点
- 在校学生能否建立劳动关系,关键看是否符合劳动关系三要素(人身从属性、经济从属性、组织从属性)和主体资格,同时结合实习目的判断。
-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或为完成学分的教学实习,一般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,可以不签劳动合同。
- 就业实习以留用为目的,双方有意形成长期稳定劳动关系,建议签订书面《实习协议》,全面约定权利义务。
- 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,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