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07课:再次录用——离职后又回到原公司,要重新约定试用期吗?
本节导读
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的”考察期”,但关于试用期能否延长、离职后重新入职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这些问题,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。本课从法律规定的本质出发,分析了超期延长试用期的违法性、法定期限内协商延长的地域性差异、特殊情况下的试用期中止,以及二次录用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合理性判断标准。
典型案例
小高入职一家互联网公司做短视频运营,签订3年劳动合同,约定3个月试用期。试用期将满时,人事经理以”表现不尽如人意”为由提出延长试用期6个月,小高同意并签署了协议书。又过了6个月,小高顺利转正。再工作一年后小高离职去国外进修。三年后学成归来,再次入职前东家,岗位从短视频运营变为软件工程师,公司与其签订1年劳动合同,约定1个月试用期。
法律分析
1. 超出法定期限延长的效力
小高合同期限3年,法定试用期上限为6个月。公司从3个月延长到9个月,超出法定上限,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。
2. 法定期限内协商延长的效力争议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”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”。法定期限内协商延长是否属于”二次约定”,各地裁判口径不同:
- 北京地区观点:属于二次约定,违反强制性规定
- 浙江地区观点:属于对原试用期的变更,不属于重新约定
3. 特殊情况下试用期的中止或延长
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比较统一的口径:试用期内因病假、医疗期或不可抗力(如疫情期间无法正常返岗)导致无法正常考核的,试用期可以中止或延长。
4. 二次录用的试用期约定
从试用期制度的立法本质出发——目的是让双方有时间相互考察。如果劳动者离职时间较长(如3年)、新岗位与原岗位工作内容截然不同,则重新约定试用期具有合理性,与最高法民一庭的倾向一致。但如果离职时间短(如2个月)、岗位相同,公司不存在再次考察的必要性,重新约定试用期则属违法。
核心要点
- 超出法定上限延长试用期(超过6个月)绝对违法
- 法定期限内协商延长是否合法,各地司法实践存在争议,需结合当地情况判断
- 病假、医疗期等”特殊情况”下,试用期可以中止或延长(已形成统一口径)
- 第二次入职原公司能否再约定试用期,关键看是否有再次考察的必要性:离职时间长短、岗位是否相同
- “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”应结合立法目的理解,不能机械适用
实操建议
- 接到延长试用期的要求时,先核对总时长是否已超过6个月
- 在法定期限内被要求延长试用期,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当地司法口径
- 离职后重新回原公司,如岗位变化大,可接受合理的试用期约定
- 试用期期间如生病住院,注意公司可能中止试用期的权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