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06课:试用期解除——公司找理由不让过试用期,我能怎么争取

本节导读

试用期被公司以”不符合录用条件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是职场中常见的纠纷。本课深入解读了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关于试用期解除的规定,指出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才能合法解除:有明确可量化的录用条件并已告知劳动者、劳动者确实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形、在试用期内履行法定程序通知解除。缺少任何一个要件,公司的解除行为即构成违法。

典型案例

小王入职一家广告公司担任策划岗位,签订2年劳动合同。公司提供了一份试用期考核标准,包括”专业的工作态度、对企业文化的高度认同、产出内容需经上级验收通过、严格服从上级安排”。小王签字确认。试用期内小王完成10份策划案,5份通过验收并落地执行,获客户高度认可。然而试用期满后一周,他却收到了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理由为”未通过试用期考核,不符合录用条件”。HR解释称5份策划案未通过验收,且上级反馈其工作态度不佳、不认同企业文化、不服从安排。小王怀疑是因为之前与上级发生过一次工作分歧的口角导致被针对。

法律分析
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(一)项规定,劳动者”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”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但实践中,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:

要件一:公司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,并已告知劳动者

  • “告知”要求录用条件须经劳动者本人确认(如签字或邮件回复)
  • “明确”要求录用条件应具体、客观、可量化。本案中的考核标准——“工作态度专业""企业文化认同""服从上级安排”——主观性太强,不是可量化的标准,属于不明确的录用条件

要件二:劳动者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

  • 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,公司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员工”不符合”,而不是由员工自证”我可以”
  • 可量化的标准示例:出勤率95%以上、特定期限内达成销售指标等
  • 公司故意设置不合理的高标准(如半年拉2000万业绩)也不合法

要件三:公司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通知并履行法定程序

  • 必须在试用期期限内通知员工,超过试用期则不能以此为由解除
  • 须向员工说明不予转正的理由和事实依据
  • 有工会的,须通知工会并听取意见

本案中,公司的考核标准不明确、未在试用期内通知、未说明事实依据,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。

核心要点

  •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公司,而非劳动者
  • 录用条件必须明确、客观、可量化,主观模糊的标准不被法律认可
  • 解除通知必须在试用期期限内发出,过期则不能以此为由解除
  •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,须支付赔偿金
  • 对于难以量化的工作岗位,公司设置转正条件需格外谨慎

实操建议

  1. 入职时仔细阅读并保留试用期考核标准,如发现标准模糊,可要求公司明确
  2. 试用期内主动留存工作成果记录,如客户反馈、绩效评估等
  3. 试用期被通知解除后,注意检查:考核标准是否明确量化?通知是否在试用期内发出?是否说明了事实依据?
  4. 如认为公司违法解除,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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