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9课:单方解除的限制性规定——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5年,企业能解除劳动关系吗?
本节导读
即使员工确实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,企业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——法律对五类特定人群提供了特殊保护。本课讲解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五类受保护人员,以及过失性辞退作为例外情形的适用规则。
典型案例
老张从2003年开始在某制造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,到2024年已连续工作满21年,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还有4年即可退休。2024年起老张工作频频出现失误,绩效不达标,公司将其调岗至后台部门后绩效仍然排名末位。公司以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,决定解除劳动合同。老张提起劳动仲裁,主张公司违法解除,要求继续履行合同。老张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?
法律分析
五类受特殊保护的人群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,以下五类人群受到特殊保护,企业不能以经济性裁员、不能胜任工作、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理由(即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)单方解除劳动合同:
第一类: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
-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;
-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。
第二类: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劳动者 须同时满足:在本单位履职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,且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。
第三类: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,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合同。
第四类: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女职工 “三期”女职工受到特殊保护,不能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
第五类: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,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 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:在”本单位”连续工作满15年,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”不足5年”。
特殊保护不是绝对保护
上述特殊保护并非无条件。用人单位只是不能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(无过失性辞退)和第四十一条(经济性裁员)解除合同。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、严重失职、违规兼职等具有严重过失的行为,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公司仍然可以以”过失性辞退”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
案例解读
老张在公司连续工作21年,还有4年退休,完全符合”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”的条件。虽然公司证明老张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,符合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解除条件,但老张属于受特殊保护的人群,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。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,老张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赔偿金。
核心要点
- 五类特殊人群不能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被解除合同。
- 特殊保护不是绝对保护——员工存在严重过失时,公司仍可过失性辞退。
- “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”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。
- “三期”女职工(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)受到特殊保护。
- 用人单位违反特殊保护规定解除合同的,构成违法解除。
如果属于受保护人群被辞退怎么办
如果你属于上述五类特殊人群之一,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、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辞退你,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(2N)。建议提前收集劳动合同、社保记录、医疗诊断证明、怀孕证明、工伤认定书等证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