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8课:经济性裁员——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?
本节导读
企业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,需要满足哪些条件?哪些员工不能被裁?哪些员工应当优先留用?企业裁员程序不合规时员工如何维权?本课系统讲解经济性裁员的实体要件、规模要求、程序规定和应对策略。
典型案例
小李2013年8月入职一家旅游管理公司担任售票员,2019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2021年12月1日,公司以受疫情影响、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发出裁员通知书。小李了解到公司共300人,但只有5人收到裁员通知书,认为公司的经济性裁员不符合法律规定,提起劳动仲裁,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小李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?
法律分析
经济性裁员的实体要件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一条,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之一:
-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;
-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;
- 企业转产、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,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;
-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。
经济性裁员的三个要求
人数要求:裁减人员须达到20人以上,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%以上。不符合此规模的,不属于经济性裁员。
程序要求: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,听取意见;并将裁减人员方案(包括被裁人员名单、裁减时间、实施步骤、经济补偿办法等)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。
身份要求(优先留用):以下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留用——家里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;家中唯一劳动力的员工;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;合同期限较长的员工。
不可被裁的六种人员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,以下六种情形下企业不能对员工进行经济性裁员:
-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,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/医学观察期间;
-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,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;
- 非因工负伤,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;
- 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;
-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,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;
- 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被裁员工的优先录用权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一条,企业在实施经济性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,应通知被裁减人员,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。
案例解读
小李的公司300人只裁了5人,不符合人数要求(不到10%);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四种情形之一;未提前30天说明情况;未将裁减方案报告劳动行政部门;小李持有无固定期限合同属于应优先留用人员。因此,公司的裁员属于违法解除,应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核心要点
- 经济性裁员须满足破产重整、经营严重困难等法定情形,不能随意使用。
- 裁员人数须达到20人或占职工总数10%以上。
- 程序上须提前30天说明情况、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。
- 六种特定人员不可被裁,特定人员应优先留用。
-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济性裁员属于违法解除,员工可要求赔偿金。
应对经济性裁员的行动清单
收到裁员通知后,请按以下步骤行动:第一步,确认自己是否属于不可被裁的六种人员(如孕期、医疗期等);第二步,确认自己是否属于应优先留用人员(如无固定期限合同、家庭唯一劳动力等);第三步,核查公司是否满足法定的裁员情形和程序要求;第四步,如认为公司违法解除,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,并提前收集好劳动合同、社保记录、诊断证明等证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