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0课:主动辞职——员工主动提出离职,还能要离职补偿金吗?
本节导读
很多人认为只有被公司辞退才能拿到离职补偿金,主动辞职就什么都拿不到。这个认识并不全面。本课讲解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——当公司存在过错时,即便员工主动提出离职,也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。同时介绍工作交接对补偿金发放的影响。
典型案例
小吴2017年入职一家游戏公司担任技术总监。工作四年多后,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降薪,小吴不同意,但公司仍按降薪后的标准发放工资。小吴以”公司拖欠工资”为由递交辞呈,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。公司认为小吴是主动辞职,不符合发放补偿金的标准,拒绝支付。小吴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?
法律分析
主动辞职也能拿补偿金的六种情形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六条,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为:
极端情形(无需提前通知,可立即解除): 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,或者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。
一般情形(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):
-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(如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);
-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(拖欠、克扣工资);
-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(未缴或未足额缴纳);
-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,损害劳动者权益(如强制要求每天工作12小时);
- 用人单位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,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愿。
以上六种情形的共同点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,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如果劳动者纯粹出于个人原因(如跳槽、升学、移居等)提出离职,用人单位无过错,劳动者无权要求经济补偿。
工作交接与补偿金的关系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五十条,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,用人单位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。如果劳动者未完成工作交接,用人单位有权暂缓发放经济补偿金。
但以下事项不受工作交接进度影响:
- 离职证明: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出具离职证明,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——这是法定义务,不以工作交接为前提。
- 工资结算: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九条,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。
此外,如果因不配合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劳动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案例解读
小吴的案例中,公司单方面降薪并未与员工协商一致,属于”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”的情形。小吴因此主动离职,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,有权根据第四十六条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核心要点
- 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,员工主动辞职也可主张经济补偿金。
- 六种可获补偿的主动辞职情形均以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为前提。
- 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,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。
- 未完成工作交接的,用人单位可暂缓发放经济补偿金,但不影响开具离职证明和结清工资。
实操建议
如果因公司存在过错(欠薪、不缴社保、不提供劳动保护等)而被迫辞职,在递交辞呈时应明确写明辞职原因,援引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,并保留好相关证据(工资单、社保记录、工作环境照片等),以便后续申请劳动仲裁时证明属于”被迫辞职”而非个人原因离职。